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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中山小学章程

责任编辑: 双鸭山岭东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05-0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双鸭山市岭东区中山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双鸭山市岭东区中山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园二期

第四条  中山小学为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3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双鸭山市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双鸭山市岭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中山小学的宗旨是让学生健康成长、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

第十一条  中山小学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学校。  

第十二条 中山小学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训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个性,挖掘学生的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把学生培养成“四有”新人,为上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毕业生。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中山小学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1.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在本校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2.加强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的各项任务和校务公开工作;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党员和干部的廉洁自律,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的评议、鉴定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5.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安排支部工作,重大问题提交党员大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中山小学党支部机构设立书记一名、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一名。

第十七条  中山小学党支部经费是从上级拨付的活动经费和学校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的权利和义务:

1.党组织领导班子审批;确定发展对象名额、审批预备党员;党费管理。

2.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中层管理岗位设置、聘任实施方案审批;中层管理干部备案;在册人员增减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审核备案。

3. 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指导工作。

4. 对事业单位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中山小学机构设立校长一名、书记一名、副校长两名、教导处主任三名、后勤主任一名、大队辅导员一名、工会主席一名。

第二十条  中山小学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选举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发展党员;收取党费;

2.内设机构设置及调整;干部年度考核;在册人员增减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3.负责制定本单位财物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承担加强全校教师成长研究,指导教师培训;组织指导教师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研究开发;培训在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岭东区委任免;书记、副校长由岭东区委任免;教导处主任、后勤主任、大队辅导员、工会主席由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任免。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近、远期学校发展规划。  

(二)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五) 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六)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好各项工作,以科研带教研,以教研促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己学校的特色。  

(七) 贯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方针,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八) 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 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重大事情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山小学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中山小学设置下列内设机构: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工会等机构。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小学1--6年级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权利。

第二十六条  小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成立由学生法定监护人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由家长委员会反映学生及家长需求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是中山小学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由家长将具体情况及问题反映给学校;

2. 学校权限内的自行处理;权限范围外的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山小学是岭东区政府全额拨款的全日制学校,资产形式为固定资产,接受岭东区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中山小学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中山小学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中山小学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中山小学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山小学财务室配备会计一名、人事一名、出纳一名。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中山小学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山小学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山小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山小学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中山小学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1、本单位章程;

2、本单位年度报告;

3、即时比分,足球比分直播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需向家长或学生传达的内容;

4、即时比分,足球比分直播晋级、评优等相关事项内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中山小学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因合并、分立撤销;

2、直接撤销;

3、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中山小学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中山小学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山小学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山小学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中山小学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中山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学校教职工大会会议审议,报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5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双鸭山市中山小学校委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岭东区中山小学(公章)

 岭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公章)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