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所属地 |
企业名称 |
问题和隐患 |
违反法律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1 |
岭东区 |
集贤县凯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 |
未在自储自用柴油的仓库周围或者柴油储罐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壹万元 |
2024年 1月11日 |
2024年 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