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所属地 |
企业名称 |
问题和隐患 |
违反法律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1 |
岭东区 |
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
1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第六督查组对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区-50m中段电机车架线部分吊挂点用铁线捆绑固定,南区-50m中段5号穿里多处采用吊挂安装架线,且个别横拉线和瓷瓶损坏。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未建立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未实施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井下电机车运输未按规定设立有轨运输信号系统。井下运输大巷未严格按照设计敷设轨道,轨道型号不一致。井下中央水泵房电话不具备直通调度室功能。 |
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二十一条的规定:“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柒万元 |
2024年3月3日 |
2024年4月7日 |
2 |
岭东区 |
武立彬 (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
1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第六督查组对双鸭山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未建立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未实施井下劳动定员管理。 |
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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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肆万元 |
2024年3月3日 |
2024年4月7日 |